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那么医疗事故的构成是什么呢?关于医疗事故罪的法律规定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2018.11.30 16714人阅读 (一) 医疗事故罪与一般医疗事故的界限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它与一般医疗事故的质的界限主要在于医疗事故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严重性是否达到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程度?! 」钩梢搅剖鹿首?,患者人身损害的危害结果必须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护理有必然的联系,即两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否则,即使医务人员有严重的违章行为,而没有上述的危害结果发生;或者,虽有危害结果,而医务人员没有严重的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但不严重,均不构成犯罪。所以,凡是由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重大医疗事故的危害结果的行为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否则只属于一般的医疗事故。
(二)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的区别
医疗责任事故是违反了规章制度与诊疗常规或极端不负责任 ,主观上有过错 ,构成犯罪。医疗技术事故是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尽了自己的职责 ,但由于其专业技术水平和临床经验不足 ,或技术设备条件限制 ,造成严重后果 ,主观上没有过错 ,不能构成犯罪。条例第 33条第 3项明确规定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 ,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ㄒ唬┮搅剖鹿首锟吞逡?br/>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 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二) 医疗事故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1]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 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 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案情介绍——抢救无效,患者死亡。是否构成犯罪,各执一词。
2001年12月29日,患者赵某因发热在个体诊所输液,未见好转。第二天下午5点左右,赵某因头痛、下腹痛加重,到县医院住院诊治。入院诊断为:发热待查。
入院后,医生钱某为赵某进行对症治疗。两小时后,患者出现头痛加剧伴恶心、胸闷,医生给予甘露醇250ml输液。之后,赵某相继出现呼吸困难,不能平卧……钱某考虑有左心衰竭,继续给予对症处理。晚9时许,赵某病情明显加重,遂给予抢救治疗,但终因无效,赵某死亡。对其进行尸检,报告为:心肌炎、心力衰竭。
赵某的亲属以医生钱某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极端不负责任”、“滥用药物”等行为,致使患者在输液过程中突然死亡为由,不断进行上访、申诉。
2002年1月和2002年3月,当地县、市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争议进行技术鉴定,结论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2004年1月,当地省医学会对争议作出鉴定,结论认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邹?;颊叩那谰群驼镏?,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新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